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924民初1456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139号荣禾云图中心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07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8元,减半收取计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黄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