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姚宁与某某田,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7288

 

 

原告:姚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高陵区中顺加气站。营业场所: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MA6U5R2L03

负责人:吴泊,经理。

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盐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552318404M。

法定代表人:孙反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泊,男。

被告:西安柏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556952357A。

法定代表人:吴泊,总经理。

被告:**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9665597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姚宁与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高陵区中顺加气站、西安骏驰实业有限公司、吴泊、西安柏盾实业有限公司、**田、***、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6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8、保全费5000(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224元,其余16224元退回原告。

 

        

       曹英萍

人民陪审员    

 

二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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