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0)陕0112民初7288号
原告:姚宁,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高陵区中顺加气站。营业场所:西安市高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MA6U5R2L03。
负责人:吴泊,经理。
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盐店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552318404M。
法定代表人:孙反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平均,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泊,男。
被告:西安柏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鹿苑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17556952357A。
法定代表人:吴泊,总经理。
被告:**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二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59665597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筱凡,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姚宁与被告西安驰骏实业有限公司高陵区中顺加气站、西安骏驰实业有限公司、吴泊、西安柏盾实业有限公司、**田、***、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44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1224元,其余16224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张 平
审 判 员 曹英萍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二○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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