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702民初2927号
原告秦某某,女,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南郑人。
委托代理人***,汉中市汉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东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汉中兴元新区康武路道路工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
被告*某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南郑人,系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某诉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秦某某承担。
审判员*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