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7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琪,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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