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92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77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临战,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婷,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美琪,陕西策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通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5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王 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候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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