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悦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118民初2540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8719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款352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乡党关系。2016年底被告以向西安市鄠邑区太阳能路灯盖板材料为由,要求我给其提供盖板材料。我按照被告的约定向其项目工地提供盖板材后,被告以甲方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未支付完工程款为由,向我出具《结算单》两张,共计35250元,让我以被告的名义向甲方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索要材料款,我认为其与被告达成买卖合同合意,被告理应给我支付材料款,现被告推诿,拒绝支付,侵犯我的合法权益,现我依据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判决。 被告***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无辩称意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1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其材料款35250元。原告向本院提供《结算单》两份,其中一份结算单载明:“陕西流金数码光电XX环XX路XX路灯项目悦和施工队(盖板)材料费用。剩余未结款31400元大写(叁万壹仟肆佰元整)。 施工队甲方:**(加盖有***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日期:”另一份结算单载明:“陕西流金数码光电XX环XX路XX路灯项目悦和施工队(电池窑预制)费用。剩余未结款3850元大写(叁仟捌佰伍拾元整)。 施工队甲方:**(加盖有***和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 日期:”。同时,原告提供其与网名为“悟空”的聊天记录。原告称“悟空”即被告之法定代表人,聊天显示内容为,“悟空”称,流金公司已全权接收,让原告找流金公司要款,如果实在要不来,其补偿部分损失。原告持前述诉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货款。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依据其持有的被告向陕西流金数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结算单及其与网名为“悟空”的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拖欠其货款,并要求被告支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560元,诉讼费共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高军社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