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陕0402执147号
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02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维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反还定金7万元,货款13万元,合计20万元整。”二、变更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1308.76元。”三、驳回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保全费177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6768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8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上诉人郑州市联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376元,由被上诉人陕西佳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299005.76元及本案执行费438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2执147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5月2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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