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3财保4号
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供的担保和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鲁C×××××、鲁C×××××、鲁C×××××、鲁C×××××、鲁C×××××、鲁C×××××、鲁C×××××、鲁C×××××、鲁C×××××、鲁C×××××的汽车十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乾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延成
书记员 谭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