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167号
申请人: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耿焦路1110号一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03574765。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37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