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167号 申请人: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耿焦路1110号一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7903574765。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海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7月18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237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