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730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金晶大道299号甲1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50928399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作出(2023)鲁0321执保273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山东汇生汇色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5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