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5696号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7998号(送达确认地址:同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5月2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