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4790号
原告: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212号(送达确认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93633523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新城镇***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原告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骏马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方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