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6472号 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县新城镇***7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女,1975年12月2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