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3970号
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三赢路69号淄博科技工业园18号院内南一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85014794G。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新城镇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0736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淄博福坤经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152.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10月20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452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新城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42152.28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