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1153号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敏,女,199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纪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51元,减半收取计2775.5元,由原告陕西天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吉鹏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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