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64号
申请人:***,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女,197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旧口镇刘巷村六组11号,身份证号码420881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奎,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院内设计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66858U。
法定代表人:李纪明。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姚安北堡子西街41号,身份证号码6104031987********。
被申请人:***,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凌区渭惠路24号6号楼2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6104031982********。
***与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佳馨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陕0111民初1190号。申请人***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1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1609.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案件申请费1778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菊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