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8705号
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岳村镇芦沟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07137427XT。
法定代表人:王青霞,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雯,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北段272号院内设计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85966858U。
法定代表人:李纪明,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2年8月30日出生,住西安市莲湖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德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案涉《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约定,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中德公司为供方,其住所地在河南省新密市,故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