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458号
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惠娟,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
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5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601.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冻结***名下银行账户4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6645.08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除上述查控财产外,再未发现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该保全案件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458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256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贾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