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8410号
原告:***,女,198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陕西某某某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6元,本院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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