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2561号
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涛,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惠娟,陕西言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佳县。
申请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研公司)与被申请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申请人建研公司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601.45元的财产。申请人建研公司向本院提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研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54601.4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兴华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郭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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