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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