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9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建研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天 审判员  ***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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