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5执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街道雅韵路3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799955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新洲城上城风尚国际A座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MA6Y2CNW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穗仲案字第2150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一、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195609.84元;二、仲裁受理费8223元、处理费2280元(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处理费3000元,退回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20元),仲裁费合计10513元,由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三、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调解内容按期足额向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应自2021年9月1日起止付清之日止,以195609.84元中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标准向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
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大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了“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对被执行人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账号为1032********的账户以209766.1元进行了额度冻结,实际冻结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00元予以扣划,并以执行费形式上缴国库。11月22日,对被执行人渭南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碧桂园翡翠XX小区X号楼X单元301室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经调查,本案查封的301室房产因涉及本院一起刑事案件,且刑事判决中明确301房产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故本案不能对查封的301室房产进行处置,对此情况,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执行中,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但无法执行。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2023)陕05执26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