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32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钟和远,经理。
被执行人: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邓关平澜。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贡市富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9日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0322执11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丽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