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荣县旭阳镇勤达建材经营部、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0321执410号
申请执行人:荣县旭阳镇勤达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荣县旭阳镇二佛路2-2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钟和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南湖生态城C-12地块***国际旅游度假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荣县旭阳镇勤达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荣县旭阳镇勤达建材经营部钢材款1319030.64元及违约金48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065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0561元,被执行人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博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36656.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童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