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324号
原告:**,女,201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系**之母。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钟和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艳,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韦家碾一路118号5栋7楼73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晴
人民陪审员  周光清
人民陪审员  胡孝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蔡 艳
书 记 员  唐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