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465号
原告:新都区大丰宏泰欧式建材厂,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太平村3社。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皓,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都区大丰宏泰欧式建材厂与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2022年2月15日,新都区大丰宏泰欧式建材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都区大丰宏泰欧式建材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由新都区大丰宏泰欧式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