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四某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2203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芑旻,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5栋7楼7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