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22038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芑旻,四川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富顺县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路118号5栋7楼7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2022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琅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费8,800.00元,由***自行负担。
审判员 **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