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忠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川0322财保6号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永年镇自由街三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经营者:***,男,194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名下财产在400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在四川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账号为7********内存款限额冻结400000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提前支取及作其他任何处分,冻结期限为一年; 对被申请人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在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依据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22)川0106民初8211号[二审判决案号:(2023)川01民终124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返还给被申请人金牛区山南建材商贸部的履约保证金279306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未返还履约保证金2793068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为止)以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限额冻结4000000元,未经本院准许,不得提前支取及作其他任何处分,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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