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财保2号
申请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5幢
法定代表人:杨肖杭,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岳小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已生效的三门峡仲裁委员会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三仲裁字〔2018〕15-1号裁决书,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50464.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灵宝市越海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350464.5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相耀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刘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