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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京0116民初9185号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