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212民初9929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665554681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江六村。
法定代表人:姜信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X,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532591647)。住所地:宁波市象山丹城育才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倪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梯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海欣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