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3民初369号
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2号富升大厦807商务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61MHCXW。
法定代表人:邓文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树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述莲,系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大余县尚水龙城第1栋第四层,身份证号码9136072374××××××××。
法定代表人:曾庆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3元,由原告赣州佳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斌
人民陪审员  刘海燕
人民陪审员  张祥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