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3民初1243号
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新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563835722N。
法定代表人:宋才元,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明金,系该公司销售经理。(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南安镇尚水龙城第1栋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48516509G。
法定代表人:邹仁滨,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工业园新华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3759974564R。
法定代表人:王水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腾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赣州海创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23元,减半收取6062元,原告大余县城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王有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邱海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