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3执26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4月14日出生。
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组织机构代码:67798083-X。
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赣0723执264号的冻结裁定书,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余支行的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黄 斌
审判员 廖达伟
审判员 王有为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