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723执2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4月14日生,江西大余县人,住。
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新安村瑞香观赏园,组织机构代码:67798083-X。
法定代表人阳秋兰,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郑庆寿,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浙江省平阳县人,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庆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赣州阳蓝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大余支行的账户:×××存款55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