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33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
被告:赣州鸿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会昌县文武坝镇水东延伸街东都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1608413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赣州鸿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65176.91元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25日上午,原告在被告公司做工时不幸被电锯锯伤右手中环小指。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入会昌县中医院救治。现原告的伤残等级被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八级伤残。而被告除支付部分医疗费外,其余损失却拒绝赔偿,现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鸿涛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了其已为涉案工程办理了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理由如下:被告鸿涛公司已为涉案工程办理了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一种团体工伤保险。建筑行业的特殊,决定其职工参保与一般企业职工参保方式有所不同。但在参保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事故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告***因正常工作受伤属于工伤,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计算赔偿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相关赔偿费用,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做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其起诉不符合相关程序规定,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不交纳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易文财
人民陪审员 吴 琼
人民陪审员 **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