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5民初1086号
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云龙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