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5民初1290号
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尧县。
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郝春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