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503民初4511号
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尧县柴荣大街北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男,196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被告:***,女,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信都区。
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