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中天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108民初9606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石家庄市疫情管控原因原被告不能参加庭审,也无法确定开庭日期,现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家庄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