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心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2138号 原告:***,女,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 磊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