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陕西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希,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风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风景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云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本院已减半收取为22061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