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13106号
原告:***,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西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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