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1民初3554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54889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61010XXXX7********。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不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生活费19913.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36856.3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29日,被告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补发生活费等,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被告返还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后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2】GW001号裁决书,裁决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的生活费19913.79元,驳回**的其他仲裁申请。驳回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反申请。2022年12月29日,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完成注销程序,原告作为其唯一股东,现不服该仲裁裁决,提起诉讼。被告未向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该公司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生活费,则原告无需承担支付生活费的责任,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垫付的待岗期间个人应承担社保费用属于劳动争议,理应予以支持。综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仲裁裁决书裁决无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任何费用,经既往判决及裁定认定的被告的生活费,系以扣除其个人社保费费用后应得到基本生活补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个人社保费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驳回。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为被告缴纳社保,原告主张该费用已超过仲裁时效。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个人社保缴纳为由违法扣除被告的工资,导致被告到岗后月均实发工资仅809元,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劳动者权益,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工资19739.8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被告**于1989年被分配至陕西省通信设备厂工作直至1993年,后**被该厂安排待岗。因陕西省通讯设备厂被上级部门划归陕西省移动通信公司管理,后陕西省移动通信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通信实业公司,后又更名为陕西通信实业有限公司。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告**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养老保险费由陕西通信实业有限公司缴纳,2011年1月至2022年12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由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被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作出市劳人仲不字【2018】第04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告**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陕西通信实业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补发拖欠的1993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待岗工资38052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7720元、补缴1999年至20022年的养老保险金25167.92元、赔偿违法拖欠缴纳养老保险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58504.8元。2019年7月12日,该院作出(2018)陕0113民初177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陕西通信实业有限公司向**补发1999年8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58071.84元,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补发2011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的生活费115510元。2020年,被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补发2018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45600元。该仲裁委于2021年1月6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子【2020】GW18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补发2018年9月1日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45600元。2022年,**再次向该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补发2020年7月1日2020年8月31日期间的生活费20250元、支付2021年7月19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欠发的工资19739.8元。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返还为其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36782.14元。该仲裁委于2022年11月2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2】GW0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生活费19913.79元并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驳回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反申请。被告**于2021年7月19日返岗上班,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从**该期间的劳动报酬中扣减其代**缴纳的社保个人缴纳部分19739.8元。被告**于2022年6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另**,2022年12月29日,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其法人股东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再**,陕西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19年1月1日起为1800元/月,2021年5月1日调整为1950元/月。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告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支付明细表、陕西省XX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18)陕0113民初17768号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招商银行流水明细、**社保缴费信息查询、**基本公积金信息查询及本案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生活费;2.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代其支付的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36856.38元。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本案中,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安排被告待岗,其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期间的生活费19913.79元。关于焦点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起自愿代被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在被告返岗后,已从其工资中扣回了近年代其缴纳的个人部分费用19739.8元,现原告在仲裁时再主张被告返还上述费用,其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陕西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注销后,由其唯一股东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支付被告的上述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18日间的生活费19913.79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余仲裁申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