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27民初1234号
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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