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

***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申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律师。 再审申请人***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22)陕0527民初1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约定:(一)甲、乙双方于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签署了2份协议,合同签订清单、合同编号、合同金额等详细信息见附件。该约定可以看出本《补充协议》存在《附件》。2.《附件》中约定了合同金额,如果《附件》无效,那么该《补充协议》就没有履行的内容。原判决认为该《附件》只是对含增值税金额的计算,不存在效力问题错误。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陈述意见称,本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背景是国家统一降税。案涉《补充协议》不存在附件,该附件既无我公司的签字**,也无骑缝章,附件上的合同号经查为我公司另外一个合同号,与本案无关,故该附件不成立也不生效。至于《补充协议》的内容上写有附件,是因为我公司当时对众多合同进行调整而统一出具的模板,审核时出现疏漏,我公司与***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不存在附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事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7年,***与被申请人签订《渭南***白港手机卖场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不含税单价和税率。2018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变更协议》,将合同主体由***变更为***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变更不含税单价和税率,对合同作出实质性变更。签订《变更协议》后双方一直按照变更后的价格履行合同,2019年5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对于原框架协议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在原标的不含税(单)价不变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率重新计算标的含税(单)价。申请人主张该《补充协议》存在《附件》,双方应以《附件》中不含税价金额为基础履行。经审查,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对价格有明确约定,应以原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基础履行。申请人提供的《附件》并无双方的签字**,附件的合同号与原合同无法印证。因此,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附件》有效,原判决未支持其关于确认《附件》有效的诉请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听**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郭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田 苗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