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602民初8272号
原告:陕西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卓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告:延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延安新区某某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陕西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已减半预交2633元,实际由原告负担2633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