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31民初272号
原告:吴某某,男,汉族,1976年5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太白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太白县。
负责人:徐某某。
原告吴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陕西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