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1102民初532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8月16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园区新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绍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