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113执274号
申请执行人:谭政,男,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济南长清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绍峰,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
本院作出的(2017)鲁0113民初19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谭政设备款342000元。案件受理费3868元及保全费2770元由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以(2018)鲁0113执274号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通知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第一次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1月29日将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第一次查控。冻结并扣划张绍峰在工行甘肃省××支行银行存款××及××甘肃省××民主西路支行银行存款13556.54元,两笔款项共计19106.54元已于2018年5月4日过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登记在被执行人张绍峰名下共有三部车辆,均为外省车辆,由于车辆在外地无法实际控制,致使车辆无法处置。2018年4月13日对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绍峰财产状况进行第二次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4月21日对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绍峰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18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绍峰财产状况进行第三次查控,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18年7月9日将被执行人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张绍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2018年7月9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设备款322893.46元。案件受理费3868元及保全费2770元未履行。2018年7月9日与申请执行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进行约谈。经告知以上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李 慧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