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1228号
原告:济南润浩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宾谷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黎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新城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绍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济南润浩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济南润浩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润浩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润华重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899元,由原告济南润浩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蔺紫蓝
书 记 员 陈丽娟